2019年3月11日,延吉喜来健实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喜来健公司”)对第26967966号“同同喜来健健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,同年12月,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,宣告“同同喜来健健”商标无效。
“同同喜来健健”是由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,并授权给某些网络销售平台上的商家使用 。该商标故意将“喜来健”商标包含在其中,使用该商标的网络商家销售与喜来健产品相似的产品,并在店铺名称或商品介绍中故意包含“喜来健”关键词,企图误导消费者,给喜来健经销商和顾客带来很大困扰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定:喜来健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920599号“喜来健”商标在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,申请人理应知晓。申请人注册的第26967966号“同同喜来健健”商标,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仪器、医用床等商品,与 “喜来健”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,属于类似商品,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,构成2013年《商标法》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《商标法》裁定:第26967966号“同同喜来健健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。
多年来,喜来健公司获得了许多专利权、商标权、著作权,这些知识产权对保护品牌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。喜来健公司一直采取法律手段,严厉打击仿冒品和其他侵权行为,为医疗器械市场健康、良性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。
在此,喜来健公司再次声明:喜来健公司至今未开通任何网络销售渠道,希望消费者认真甄别,如通过网络购买到假冒商品,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均得不到保障。
喜来健公司一定会恪守“诚信经营”的经营理念,坚持“诚信经营5不原则”、“自我监督5准则”和“以消费者为中心5承诺”,继续加大市场仿冒品的打击力度,守护顾客对我们的信任。想了解和体验产品的顾客朋友们,欢迎到经销店体验。让我们一起,享受快乐、健康、幸福的美好生活。